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临行审字第44号申请人临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石建强。委托代理人童雪贞。被申请人赵平。被申请人李萍。
申请人临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临计生征字(2013)第1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临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临计生征字(2013)第1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韦阿荣
人民陪审员 任裕青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应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