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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143号

上诉人李娟与被上诉人王东升、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娟,王东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娟,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升,男。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军。

上诉人李娟因与被上诉人王东升、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娟在接到让其交纳上诉费的通知后,在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娟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法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

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