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589号罪犯庞玉龙,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巴彦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8日作出(2002)秦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玉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5月21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4年5月20日),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0年12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4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庞玉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9次,记功奖励1次,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庞玉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1年3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2012年3月15日、6月15日、11月15日,2013年3月15日、6月15日、10月25日,共获表扬奖励9次;2014年1月25日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彭体会、朱明亮,罪犯证明人赵秀礼、康红军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评议表和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庞玉龙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应予减刑。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庞玉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俊通
审判员 谢盼书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