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陈建军,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剑锋,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与被告陈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军以与被告陈剑锋正在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
审判员 林佳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益敏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