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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民初字第1658号

陈建军与陈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建军,陈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陈建军,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剑锋,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与被告陈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军以与被告陈剑锋正在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

审判员  林佳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益敏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