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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二执字第922号

罪犯马某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二执字第922号罪犯马某某,男,回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2012年7月9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4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在青海省西宁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某某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4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小芹

审判员  李 俐

审判员  吕 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娜韩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