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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民一初字第957-1号

赵玉玲与李伟、张亚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玉玲,李伟,张亚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一初字第957-1号原告赵玉玲,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被告李伟,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小霞,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鹏,男,成年。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委托代理人黄洪山,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玲诉被告李伟、张亚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88元,减半收取5194元,由原告赵玉玲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军

审  判  员 董 星人民 陪 审员 刘 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代 云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