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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法行恢执字第139号

(2014)宁法行执字第139号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欧海波、汤玉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欧海波,汤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行恢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被执行人欧海波,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中和镇油榨屋村*组。被执行人汤玉琴,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中和镇油榨屋村*组。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欧海波、汤玉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4)宁法行恢执字第13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7000元人民币,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4)宁法行恢执字第13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波

审 判 员  杨增胜

审 判 员  裴依成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江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