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125号罪犯阿尔汉呷,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喜德县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10)喜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尔汉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2年1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1月27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阿尔汉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阿尔汉呷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阿尔汉呷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尔汉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止获考核积分148.5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阿尔汉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尔汉呷予以减刑十个月。刑期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审 判 员 罗 春 秀
人民陪审员 徐 德 翠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