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86号之二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柏健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工业园14号(原坦西居委会旧广湛公路侧)1-3层。法定代表人刘淑仪。委托代理人冯耀忠,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笑珠,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佛山市柏健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洁锋
审 判 员 彭晓辉
人民陪审员 周彩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潮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