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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0749号

陈运才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运才,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第二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749号申请执行人陈运才,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玺,系该村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冯旗,系该组组长。在陈运才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240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陈运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及其二组拒不自觉来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夏殿村之存款是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夏殿村)之名义存着。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夏殿村)在你处之存款伍万玖仟肆佰零肆元(小写:59404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邮储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支行帐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