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离法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雒玉凤,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白凤林,吕梁学院工作。被执行人刘中华,吕梁学院工作。身份证号142331197009131011.被执行人郭玉生,男,1954年2月13日生,汉族,交口县温泉乡东头村人,住本村。身份证号142331954021310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雒玉凤与被执行人白凤林、刘中华、郭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离石区(2011)离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被执行人白凤林、刘中华、郭玉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焦炭款126480元,并从1999年9月20日起按每日50元承担违约金,直至欠款全部付清。承担案件受理费1414元,执行费1797元。截止2014年5月30日三被执行人已履行333700元。被执行人白凤林履行144300元,被执行人刘中华履行145400元,被执行人郭玉生履行44000元,共计执行333700元。申请执行人雒玉凤已全部领取。执行费已缴纳。2014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雒玉凤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意放弃其余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雒玉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离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卫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