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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离法执字第86-2号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雒玉凤,白凤林,刘中华,郭玉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离法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雒玉凤,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白凤林,吕梁学院工作。被执行人刘中华,吕梁学院工作。身份证号142331197009131011.被执行人郭玉生,男,1954年2月13日生,汉族,交口县温泉乡东头村人,住本村。身份证号142331954021310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雒玉凤与被执行人白凤林、刘中华、郭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离石区(2011)离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被执行人白凤林、刘中华、郭玉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焦炭款126480元,并从1999年9月20日起按每日50元承担违约金,直至欠款全部付清。承担案件受理费1414元,执行费1797元。截止2014年5月30日三被执行人已履行333700元。被执行人白凤林履行144300元,被执行人刘中华履行145400元,被执行人郭玉生履行44000元,共计执行333700元。申请执行人雒玉凤已全部领取。执行费已缴纳。2014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雒玉凤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意放弃其余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雒玉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离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卫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