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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734号之一

江平与林丽专、何慎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江平,林丽专,何慎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江平委托代理人叶佳昌、陈宣文,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丽专被执行人何慎言申请执行人于江平与被执行人林丽专、何慎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4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张艺杰

代理

审判员  唐雪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文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