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新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孔德花,女,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宜兵,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沂市盐务管理局,住所地新沂市临沭中路61号。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汤文元,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红军,该局干部。
原告孔德花诉被告新沂市盐务管理局盐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新沂市盐务管理局已与其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德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德花负担。
审 判 长 董道平
人民陪审员 周立峰
人民陪审员 刘双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冬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