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萝法知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三层0318-3-07。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41号301之04房。
法定代表人:李春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谊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1916室。
法定代表人:彭少彬。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致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宝刚、被告瑞致公司委托代理人包谊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微梦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瑞致公司于2013年在微梦公司的新浪微博发布的“瑞卡便利租车”官方微博http://e.weibo.com/reocar中采用了GettyImagesChina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Photodisc品牌的一张图片(图片编号:RBF1_00,内容:孩子)。有关证据业经公证机关公证保全。瑞致公司还在同一微博中使用了GettyImagesChina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11张图片。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的著作财产权人,瑞致公司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宣传目的使用了上述图片,侵犯了原告的权利。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瑞致公司向原告支付图片侵权赔偿金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2.判令两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中1万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元和赔偿金4900元,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为两被告在涉案微博中删除侵权图片。
被告瑞致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首先,原告提供的授权确认书是其母公司美国公司副总裁签署的,不能证明美国公司享有涉案著作权,更无权授予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其次,美国公司副总裁签署的授权确认书也不包含涉案图片。再者,通过原告提供的公证文书可以证明涉案图片都是有摄影师的,原告及其美国公司都不能证明涉案图片系职务作品还是已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权利。最后,瑞致公司使用涉案图片并没有用于盈利的目的,只是宣传一种生活方式,涉案微博的转发和评论几乎是零,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也没有从中获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微梦公司未出庭应诉,但提交书面答辩称:1.微博网站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故意或过失,在本案中并无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新浪作为网站的经营者,只能进行形式审查。2.对于新浪微博用户发布的微博中擅自使用原告拥有著作财产权的图片、侵犯原告著作财产权的事实,原告负有通知新浪并提供具体链接的义务。3.我司在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了仔细查找,并未发现涉案图片,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我司只承担经过通知后删除的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授权及确认书》,确认:
一、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拥有盖帝图像集团公司的终极持有权,对该公司所有收集品拥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的权利,对收集品的一切使用权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这些收集品可见于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
二、依据书面合同,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已指定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100081海淀区学院路68号20号楼4042室的原告作为该区域的代表,对附件所列的收集品图像拥有授权许可的权利。
三、针对任何第三方以第三方自己的名义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原告享有全部权力和独有权力在该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附件所列的图片品牌中包括Photodisc。该《授权及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公证,我国领事馆的认证,并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翻译公证。2013年8月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冬俏向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申请网上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周冬俏在公证员于翔与公证员助理曲本梁面前,使用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
一、在计算机桌面建立文件夹“瑞卡便利租车”,打开浏览器,删除浏览记录;
二、进入http://e.weibo.com/reocar,打开新页面,点击“原创”,截屏后以文件名“1”保存于文件夹;
三、在步骤二页面下翻至“10页”,截屏后以文件名“4”保存于文件夹;
四、按步骤二、三的方式打开其他8页微博并截屏保存;
五、进入http://www.gettyimages.ca,打开新页面并截屏保存于文件夹;
六、在页面“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打开新页面并截屏保存于文件夹;
七、点击“点击这里以中文搜索”,打开新页面并截屏保存于文件夹;
八、在搜索框输入图片编号“RBF1_00”搜索并截屏保存于文件夹;
九、点击图片编号为RBF1_00的图片,打开新页面并截屏保存于文件夹;
十、按步骤八、九的搜索方式搜索其他6张图片并截屏保存于文件夹。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就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于2013年8月6日出具(2013)大中证经字第1972号公证书。(2013)大中证经字第1972号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显示: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编号为RBF1_00、品牌为Photodisc的图片内容为哭泣的小孩,最大尺寸为55.7MB,图片左上角有“gettyimages®”水印,该网页下方有“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版权申明。被告瑞致公司确认用户名为“瑞卡便利租车”的新浪微博系其使用的微博,被告瑞致公司于2013年5月11日10:00发布的一篇关于“早上起床很痛苦的人支七招”的微博中使用了内容为哭泣的小孩的图片,公证时微博无转发、评论,经比对,该图片与(2013)大中证经字第1972号公证书编号为RBF1_00的图片完全一致。原告提供的三份非涉案图片《图片使用许可合同》载明,其授权他人单次使用一张尺寸为48MB的图片价格为10000元至13480元不等。原告提供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载明原告委托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代理著作权维权纠纷案件,每案5000元,原告称律师费已实际支出但无相应凭证。原告庭后查实确认涉案微博中的涉案图片已删除。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0874号公证书,(2013)大中证经字第1972号公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登载的编号为RBF1_00、内容为哭泣的小孩的图片上有“gettyimages®”水印并附有版权申明,在被告瑞致公司仅提出原告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抗辩却未能提供相关反驳证据的情形下,本院确认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已授权原告作为代表,对附件所列的收集品图像拥有授权许可的权利,并针对任何第三方以第三方自己的名义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享有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动全部权力和独有权力。被告瑞致公司主张原告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财产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瑞致公司在其新浪微博上使用的涉案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图片完全一致,被告瑞致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平台新浪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图片,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确认在涉案微博中已删除涉案图片,被告瑞致公司已停止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瑞致公司和被告微梦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上,被告瑞致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瑞致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鉴于被告瑞致公司将涉案图片用于宣传生活方式,与其商业经营无直接联系,公证时微博无转发、评论,同时结合图片的类型、大小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瑞致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合计18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800元;
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传捷
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
人民陪审员 徐 晶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映霞黄东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