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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674号

黄忠明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黄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67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130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13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

审判员 曹 延

代理

审判员 庄永良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於泓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