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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42号

原告张东亮诉被告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东亮,河南省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张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42号原告张东亮,男,生于1967年5月13日,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翔,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郑州市东新区,主要经营地:周口市太康县。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董事长。被告张志强,男,汉族,1956年2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胡献刚,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登科,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东亮诉被告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中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张志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河南省中久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并不在原告张东亮诉状中所写的周口市太康县支农路与财鑫路交叉口,且被告张志强的住址地亦不在周口,故本案不应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当有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并未对管辖权法院作出约定,原、被告住所地及被告中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区域,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涉案诉讼标的较大,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中久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张志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河南中久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志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刘登印助理

审判员  王改英助理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