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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滨执字0753号

尤如新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尤如新,夏长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执字0753号申请执行人尤如新,男,1960年3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银伦,男,1956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长万,男,1966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白山镇觉海村*组东夏段**号。尤如新与夏长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3)锡滨太民调初字第002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民事判决确认,夏长万支付尤如新1779**元。根据尤如新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77995元,执行费2720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3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夏长万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被执行人夏长万收到上述执行法律文书后立即向尤如新支付1779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720元;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尤如新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报表,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尤如新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无锡市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普查被执行人夏长万名下存款情况,经查,其名下无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夏长万名下车辆登记情况,经查,其名下无车辆登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夏长万名下房产登记情况,经查,夏长万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红星花苑北幢2-101室房产一套,产权所有人为夏长万,共有人为张腊梅。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591100元,现该房产处拍卖阶段。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夏长万除红星花苑北幢2-101室房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上述房产处拍卖阶段,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尤如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锡滨太民调初字第0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夏长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敏嘉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项 晶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浦曜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