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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民一初字第986号

刘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986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卓育伊,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某,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景才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涂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