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高要市中星饰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肇庆市百美工艺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高要市中星饰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百美工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肇庆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8日作出的(2013)肇仲案字第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肇庆市百美工艺有限公司应向高要市中星饰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64524元、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674元;支付拖欠的水费人民币643.2元、电费8769.64元;支付由申请人预交的案件仲裁费3403.9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85.10元。根据高要市中星饰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有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按要求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没有表示异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穷尽了一切手段之后仍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有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表示异议,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肇中法执字第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彤
审判员 聂庆光
审判员 龙建全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