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00159号公诉机关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绰号滴滴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云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年初,被告人汪某伙同吴旭红(另案处理)在南陵县利民路华兴花园、家发镇麻桥等地开设赌场,以“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赌博时间持续一个多月,被告人汪某从中抽头渔利个人获利达二十万元。2008年7、8月间,被告人汪某伙同方玉芬(已判决)分别在本县家发镇官塘村村民徐银农家竹园内、万立友家中,以“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每天参赌人数十至二十人不等,抽头渔利约五千余元。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汪某在公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2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及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汪某归案后,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能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汪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梅根慧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