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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六小字第89号

张志辉与张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志辉,张治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六小字第89号原告张志辉,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8日。被告张治辉,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辉诉被告张治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辉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辉撤回对被告张治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辉承担。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运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