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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3143号

(2014)惠民初字第3143号曾某(男)诉曾某(女)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3143号原告曾某,男。被告曾某,女。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曾某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永权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琼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