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立保字第188号申请人尹克彦。被申请人周钊正。
申请人尹克彦与被申请人周钊正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钊正驾驶的号“长安奥拓牌”小型汽车一辆或价值2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钊正驾驶的号“长安奥拓牌”小型汽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2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