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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民初字第746号

杨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746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郭某,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蒋娇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蒋娇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无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