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746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郭某,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蒋娇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蒋娇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无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