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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达行非执裁字第010号

乌海市乌达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吕清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乌海市乌达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吕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乌达行非执裁字第010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乌达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马恒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吉峰,系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梁海兵,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吕清,男,32岁,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乌达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乌区城(管)罚决字(2014)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乌区城(管)罚决字(2014)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乌区城(管)罚决字(2014)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智勇

审判员  俞 成

审判员  高学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拭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