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乌达行非执裁字第010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乌达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马恒杰,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吉峰,系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梁海兵,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吕清,男,32岁,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申请执行人乌海市乌达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乌区城(管)罚决字(2014)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乌区城(管)罚决字(2014)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乌区城(管)罚决字(2014)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智勇
审判员 俞 成
审判员 高学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拭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