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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674号

姜顺新与段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顺新,段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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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674号原告姜顺新,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要刚,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段强,具体信息不详。原告姜顺新诉被��段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顺新诉称: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原告跟随被告在郑州市二七区桃园路打工,双方约定,被告每天给原告发放工资100元,按月结算。现原告共计出工38天,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工资3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原告出具工资条一份,但还是拖着不予支持。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38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个人基本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姜顺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郭洪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