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会签:审稿:校对:拟稿: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洋民初字第0390号原告李增科。委托代理人杨兆久,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孚艮。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施显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增科负担。
审判员 施显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年惠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