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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行非审字第00009号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王洪艳、刘维方行政征收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维方,王洪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太行非审字第00009号

申请执行人: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炜,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维方,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洪艳,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决字(2013)010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两被执行人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育三孩为由,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两被执行人作出征决字(2013)010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398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决字(2013)010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上述征收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决字(2013)010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庆东

审判员  李 芳

审判员  陈志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大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