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三初字第641号原告沈阳鑫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469498-4。法定代表人刘永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邱向东,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原告沈阳鑫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向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鑫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1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45元,由原告承担146元。
审判员 吴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