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安丘市无线电元件六厂。住所地,安丘市官庄镇管公街。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保伟,居民。被告孙志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市无线电元件六厂与被告孙志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丘市无线电元件六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明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瑞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