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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行执字第31号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洪桥、刘小燕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洪桥,刘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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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行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定县。法定代表人林定河,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吴洪桥,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申请执行人刘小燕,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吴洪桥、刘小燕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执审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570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永行执字第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麟

审判员 范佳春

审判员 周靖芬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志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