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535号
原告:邓运玉。
被告: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省红安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城南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明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全,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贾福清。
原告邓运玉与被告湖北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中电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审理中,原告邓运玉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运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邓运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岚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