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遵民初字第2596号
原告:曹某,女,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
被告:闻某,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
原告曹某与被告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梁玉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被告闻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闻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被告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发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主张:被告挣的钱全部给原告,被告没有打过原告,双方夫妻感情很好。被告就自己的主张,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均应对婚姻及家庭负责,共同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玉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