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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西执恢字第155、156-2号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0)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视界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视界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顺网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执恢字第155、156-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716号6F,组织机构代码724071656。法定代表人邢培强。被执行人深圳市视界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航城工业区A1栋6号,组织机构代码726167176。法定代表人高嘉伟。被执行人深圳市视界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顺网吧,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村石头地段1号村楼,组织机构代码79256150X。法定代表人徐文锦。申请执行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视界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顺网吧、深圳市视界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249、12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视界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顺网吧、深圳市视界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视界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顺网吧、深圳市视界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暂以人民币815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建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泽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