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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352号

崔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352号

原告:崔某某,女,汉族,个体经营者。

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淑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