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0410号原告任剑锋。委托代理人顾金桥。被告田卫民。
原告任剑锋与被告田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剑锋于2014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剑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任剑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昌凤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寿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