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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民初字第00783号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职业同原告。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以暂不要求离婚为由,于2014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