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职业同原告。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以暂不要求离婚为由,于2014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