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二初字第00245号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计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柱,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联谊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玉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琦,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宣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与被告安徽联谊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联谊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起诉。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江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