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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205号

张建伟与刘大胜、刘承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伟,刘大胜,刘承永,青州市开元食品有限公司,南金良,青州金湖食品有限公司,孙红梅,范晓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张建伟被告刘大胜被告刘承永被告青州市开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谭坊镇老鸦村。法定代表人刘承永被告南金良被告青州金湖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玲被告孙红梅被告范晓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伟与被告刘大胜、刘承永、青州市开元食品有限公司、南金良、青州金湖食品有限公司、孙红梅、范晓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国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