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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岢执字第30号

刘德政申请执行岢岚县华联超市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德政,岢岚县华联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岢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政,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岢岚县华联超市。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忻中民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岢岚县华联超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德政工资35200元、社会保险金12160元、案件受理费410元、执行费610.4元,共计4838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岢岚县华联超市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支行账号为05*****************的账户48380.4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宝生

审判员  张成林

审判员  赵忠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俊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