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5)浦民初字第01948号原告李森被告岳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诉被告岳涌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森负担。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芮行花 搜索“”
李森诉与岳涌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5)浦民初字第01948号原告李森被告岳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诉被告岳涌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森负担。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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