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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1948号

李森诉与岳涌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森,岳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5)浦民初字第01948号原告李森被告岳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诉被告岳涌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森负担。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芮行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