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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712号

石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712号

原告:石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石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以其与马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李耀和

审 判 员  靳学堂

审 判 员  经为民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