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五初字第55号原告秦某某,女,1974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并向原告父母家中同样邮寄一份,该开庭传票原告均未实际接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该文书视为送达。原告未按照开庭时间及地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封万明
审 判 员 王明荣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强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