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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执字第107号

保秀云与刚得福等十人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2
公开日期
2014-09-03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保秀云,刚得福,刚得文,刚得青,陈桂英,唐长寿,邓生武,邓长辉,邓长江,邓长耿,邓生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保秀云,女,土族,生于1948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刚得福,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5日。被执行人刚得文,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3日。被执行人刚得青,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9日。被执行人陈桂英,女,汉族,生于1954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唐长寿,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15日。被执行人邓生武,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邓长辉,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邓长江,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0日。被执行人邓长耿,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邓生辉,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乐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刚得福等十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刚得福等十人在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十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邓长江的银行存款825.3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龙

审 判 员  江 湧

代理

审判员  沈晓庆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晏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