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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民初字第1499号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张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海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金融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负责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亚辉,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绍雄,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海洋。本院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张海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金玲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卫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