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林灯祝,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志忠,男,1973年2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林灯祝与被执行人梁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惠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炳泉
审 判 员 郑育鑫
代理
审判员 赵高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