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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行字第403号

(2014)惠执行字第403号林灯祝与梁志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灯祝,梁志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林灯祝,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志忠,男,1973年2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林灯祝与被执行人梁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惠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炳泉

审 判 员  郑育鑫

代理

审判员  赵高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