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韶仁法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永养,绰号“冒地”,男,1978年4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仁化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5日被监视居住,现住家中。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养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彦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日1时许,被告人刘永养窜到其村里蔡某甲家实施盗窃,被蔡某甲、温某某发觉,刘永养拿一靠背椅将蔡某甲打伤后逃离蔡家。经法医鉴定,蔡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证人温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及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刘永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刘永养判处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现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永养辩称:我对那天没有印象了,因为我一点都记不起来了。我2012年检查出患肺结核、艾滋病。我经常会忘记事情,医生说我记忆力不正常。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永养来到本村小组蔡某甲家里,当其正在被害人蔡某甲儿子房间实施盗窃时,被蔡某甲、温某某夫妇发觉。蔡某甲想从其卧室出来,发现房门已被人从外面锁上,于是蔡某甲便从房间的通道爬上二楼,从二楼下来打开房门,打上电闸打开客厅大灯,温某某也从房间出来,手里拿着一把剪刀,然后迅速关上大门,并叫刘永养出来。刘永养遂拿起一张木制小靠背椅从房间内冲出殴打蔡某甲头部,后听见温某某在大喊便过去抢温某某手里的剪刀。刘永养在与温某某争抢中,被蔡某甲用小靠背椅打了两下背部后从大门逃走。经仁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接警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9月1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蔡某甲向仁化县公安局扶溪派出所报称,其睡觉时有小偷进入其家行窃,后用小靠背椅将其打伤后逃跑,要求处理。公安机关接报后派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并予立案。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9月1日公安机关在刘永养家提取了一件蓝色T恤。3、粤北第二人民医院的病历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永养2012年6月份检查诊断出其肺部感染,患艾滋病。4、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刘永养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其于2013年9月1日被传唤归案,同年9月3日被监视居住。5、收条,证实被害人蔡某甲及温某某共收到刘永养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二)搜查、辨认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1、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3年9月1日在刘永养家进行搜查,提取了经其家属叶某某辨认是刘永养所穿的蓝色T恤一件。2、辨认笔录及照片,经依法辨认,蔡某甲、温某某分别辨认出了在其家实施盗窃并打伤人的刘永养。3、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公安人员对案发现场的蔡某甲家依法进行检查、拍摄、记录反映,以证实作案现场的情况。(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2013年9月1日凌晨1时许,我和妻子温某某在房间睡觉,被我妻子叫醒,说有人进了我家,我就起床,想出门,发现房门被人在外面反锁。电闸被人拉了没电。我便从房间顶一个暗口上到二楼,再下到厅里,将电闸打上,打开我房间门,叫我妻子出来。见我大厅门开了,听见我儿子房间里有人。我一猜就猜到是我们村花名叫“冒地”的人,他平时手脚就不干净。我对着我儿子房间喊,叫“冒地”快点出来。“冒地”就冲出来了,手里拿着一张我家的靠背的小椅子打我的头,打了四椅子我头部,把椅子都打烂了,我就抢他拿的椅子,一拉一扯椅子就捅到我右腰部,我妻子看到这样的情况,也上前来。这时“冒地”就跑了。2、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2013年9月1日1时2分,我睡觉时听到响声,便推醒我老公蔡某甲,我想开房门但打不开。我老公便从衣柜上一个通道口爬上二楼,再从二楼下来了,打开房门,合上电开关。我则拿了把剪刀,对我儿媳房间的黑影说:出来,这回就抓住你了吧。那人出来一看是我们村里的老冒,他手里还拿着张小凳子对着我老公头上打了三下,腰部打了一下。我便和老公一起喊救命啊,杀人了。他还过来抢我手拿的剪刀。我老公便从后面拿张凳子打老冒两下,他用手挡住了,然后从大门逃走了。老冒是身穿一件圆领蓝色的短袖T恤,下穿一条浅黄色的长裤,穿了一双拖鞋。(四)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其系被害人温某某儿媳,反映2013年9月1日其在仁化,听说扶溪家里进了小偷,其房内的两个结婚戒指不见了。2、证人蔡某乙的证言,反映2013年9月1日1时许,其在家中听到温某某叫杀人了。他出来后,温便同其说老冒到她家偷东西被发现后把她老公打伤了。后果然在蔡家见蔡某甲躺在院子过道上,满身是血,便报警。此外,老冒被村民反映从小就有小偷小撒野的行为,不喜欢与人接触。3、证人蔡某丙证言,反映2013年9月1日凌晨1时许,其得知其弟蔡某甲头被人打破了,便与蔡某丁一起赶过去的情况。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其系刘永养的哥哥,反映2012年四、五月份时,刘永养生了一次病,治了很长时间不见好转,后转院到粤北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才发现患有艾滋病和肺结核。患病后人一下就瘦下来,整个人都变样了,见到我们也不理了。(五)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法医鉴定,蔡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而温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不构成轻微伤。2、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经鉴定,刘永养蓝色T恤上血迹与蔡某甲血样STR分型一致。(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永养的供述:我不记得2013年9月1日发生什么事了。2012年我去粤北二院检查,医生说我的记忆力不正常,叫我住院治疗,但我又没钱,所以一直没治疗。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永养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永养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刘永养判处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于法有据,可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永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日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仁潮
审 判 员 朱艳群
代理
审判员 邹叶凤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燕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