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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商初字第632号

临沂金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诉山东兔八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金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山东兔八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632号原告临沂金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金七路中段。诉讼代表人张兆伟。被告山东兔八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金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兔八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金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于

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金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金辉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