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00071号
原告:李玉丰,男,1945年12月27日生,满族,农民。
被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丰与被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丰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玉
审 判 员 郭立辉
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