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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溪民一初字第00214号

原告吴会梅诉被告汪宝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6-12
公开日期
2014-07-09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会梅,汪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溪民一初字第00214号原告吴会梅,女,1971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03197107180329,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溪湖区太平街8号2-14。被告汪宝平,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2196809161410,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溪湖区柳东街14号7-5。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会梅诉被告汪宝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会梅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会梅在诉讼过程中请求撤诉,该请求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会梅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德运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 健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 来源: